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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保(治)安队伍20条规定》

来源:深圳市特种犬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于:2015-06-25 点击量:7281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市场、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根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安管理工作的实际,规定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组建保(治)安组织。
二、严禁保(治)安组织招录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凡被保(治)安组织开除或辞退的保(治)安员不得再次招录。
三、严禁保(治)安组织使用未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和《上岗证》的保(治)安员从事保安工作。
四、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超越职责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等执法行为。
五、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从事警务活动。
六、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非法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七、严禁保(治)安员穿着佩戴与军服、警服相类似的制式服装(含迷彩服)和标志。
八、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九、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
十、严禁保(治)安员刁难、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十一、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十二、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监视他人生产劳动和生活。
十三、严禁保(治)安员在非上岗时间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十四、严禁保(治)安员驾驶标有“公安”、“警察”、“派出所”等字样及警用标志的机动车辆。
十五、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经营管制刀具及警用标志、军警制式服装和警用器械。
十六、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七、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私自为任何个人提供保安服务。
十八、严禁保安服务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有偿或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十九、严禁娱乐服务场所自建保(治)安组织、非法招聘和使用保(治)安员。
二十、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本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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