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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来源:深圳市特种犬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于:2015-06-25 点击量:46561

 保安管理工作的诸多不适应催生草案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安事业历来十分关心。2004年12月,周永康同志就指出“要把保安工作作为一个大事业来抓”。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这一要求,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公安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组织开展了第二届全国先进保安服务公司优秀保安员评选表彰活动;2007年3月至11月,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了首届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这有力地促进了保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保安管理工作的诸多方面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大量形形色色的保安服务组织不能纳入监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社会上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约有150万人,仅北京市今年就清理91家非正规保安企业,收编保安员3.4万人。 
二是保安员尤其是非正规保安员违纪违法问题突出,不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是保安员权益保障不力。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全国就有4700多名保安员负伤,60名保安员牺牲,其中的很多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四是社会各界要求尽快规范保安服务业的呼声强烈。近年来的“两会”提案、议案均涉及保安管理和立法问题。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要求保安监管工作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保安行政法规,明确具体的市场准入条件、服务规则、监管要求和处罚依据,以此规范和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引进竞争机制,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 
“规范和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大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服务。”这是贯穿草案的指导思想。 
据了解,草案体现的基本原则是:立足改革、加强监管、面向市场、促进发展。立足改革,就是改变公安机关管办合一的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引进竞争机制,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保安服务市场。加强监管,就是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员及其服务行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面向市场,就是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利用市场配置保安资源。促进发展,就是明确相关政策,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公共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将为保安服务业的规范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一是有利于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鼓励社会资本、各类人才参与保安服务业;二是有利于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明确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条件,明确保安员资格与培训要求,明确保安服务范围和活动规则;三是有利于促进保安服务工作职业化建设,提高保安队伍素质:保安工作作为一种职业首次为国家法规所承认,并且对保安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四是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五是有利于培育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明确打破地区封锁,鼓励跨地区经营,鼓励竞争。 
草案凸显三大亮点
业内人士称,这部草案闪现着不少亮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我国保安服务业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安服务业还面临西方发达国家保安企业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现行的公安机关管办合一的体制和机制对保安服务业发展的限制也越来越明显。《条例》出台后将为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必要的市场条件和制度基础。
二是对保安企业特别是保安员的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草案为维护保安员合法权益、保障保安员执勤服务、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保安员服装、装备、权利和保险、抚恤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防止保安员违法违纪,草案对保安员资格条件、培训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对七类严重损害公民权益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可以说,草案既严格管理、约束和规范保安员行为,也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维护保安员依法提供执勤服务。 
三是对各类保安服务业和保安队伍提出了统一的监管要求和处罚规定。明确人防、押运、技防等各类保安服务企业由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企事业单位自建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员到公安机关备案,所有保安员按照统一标准招录和培训。
草案明确保安员权责 
根据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保安从业单位应依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对拟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定期将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的情况分别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备。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载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草案还规定,保安员上岗前应接受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此次草案中还对保安员的行为进行明文约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安员,公安机关将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同时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根据草案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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